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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内容目录

作者:法规监督科 来源: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新时间:2017年12月07日

附表1:
行政审批事项内容目录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内容目录共8项;其中行政许可类8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 法定
期限
收费标准与依据
001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换证及许可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5个
工作日
不收费
002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换证及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20个
工作日
1、预防性卫生学校技术审核(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按总投资额5-8%收取,地级最低不少于600元,县级最低不少于400元;2、食品、食品专用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产品场所卫生学审查费,按总投资额5-8%收取,地级最低不少于500元,县级最低不少于200元;3、保健食品技术评价费每产品85元;4、化妆品功能成份有效性评价费每种425元。(在此基础上降低15%执行)。甘价费(2004)401号,甘发改收费(2011)364号
003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及许可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4)《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编发[2013]13号)
 
60个
工作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是每产品2200元。财综(2006)69号
004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换证及许可事项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3)《天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编发[2013]13号) 20个
工作日
1、预防性卫生学校技术审核(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按总投资额5-8%收取,地级最低不少于600元,县级最低不少于400元;2、食品、食品专用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产品场所卫生学审查费,按总投资额5-8%收取,地级最低不少于500元,县级最低不少于200元;3、保健食品技术评价费每产品85元;4、化妆品功能成份有效性评价费每种425元。(在此基础上降低15%执行)。甘价费(2004)401号,甘发改收费(2011)364号
005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006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行政许可事项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45个工作日 地市级城市零售企业每户3000元;县市级城市零售企业每户2000元;乡镇村零售企业每户1000元。甘价费【2004】361号
007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008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事项 天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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